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本级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等公共科学技术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