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