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