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