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对其使用或者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整改责任;承租人的行为危及房屋公共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群租房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电气线路应当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