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住宅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住宅区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维修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可以依法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