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当对作业区与生产经营区实行有效防火分隔,并落实相关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设置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