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允许员工留宿。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