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