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增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管线敷设、开辟消防疏散通道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