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需要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