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