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支持、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