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