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应当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