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作出决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