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九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六)依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