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