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依法向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