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五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依法向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