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依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