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全口径、全过程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重点审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债务决策部署工作情况、政府债务规模情况、政府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情况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