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全口径、全覆盖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重点审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决策部署工作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问题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