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全口径、全过程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重点审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债务决策部署工作情况、政府债务规模情况、政府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情况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