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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加强金融工作监督的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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