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加强金融工作监督的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