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四十二条有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将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停止文物退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