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修复馆藏文物应当由具有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建立修复记录档案。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