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将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停止文物退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