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将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