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选择部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