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将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