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