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青木川名镇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青木川名镇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参与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对在名镇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