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青木川名镇核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行为;(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