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青木川名镇核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行为;

(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