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三)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