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市、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三)组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扶持、指导其再就业和自谋职业;(四)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免费咨询服务;(五)向失业保险主管机关及其他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工作;(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