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智慧燃气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瓶装燃气进行动态溯源,实现瓶装燃气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和安全检查等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至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