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巡线巡检、管线泄漏报警和入户安全检查等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