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智慧燃气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