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移交城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城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