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的,未将电梯运行服务费专款专用,或者未公示使用情况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移交城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城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