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