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六条有效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