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等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频率高且影响正常使用;

(二)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

(三)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