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并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传输更新检验、检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