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