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二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