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和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建议,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