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