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和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