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加装电梯协议中明确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等资金的分摊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