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

(三)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五)不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